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洪繼崙 法定代理人 洪一中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告 吳亭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被告 江致宏 被告 溫佳銘 被告 溫佳文 被告 林冠廷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朝生 被告 廖柏毅 兼法定代理人 廖偉傑 被告 熊翊廷 兼法定代理人 熊代信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告 熊翊宏 兼法定代理人熊代信訴訟代理人 周欣穎 律師被告 吳建宏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烈 被告 柯東照 兼法定代理人 柯孫超 被告 黃湘淵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廷如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上列被告吳亭毅等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