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文榮 被告 張碧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5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岳葳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