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米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米亮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劉米亮因涉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本案業於102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足以替代羈押手段,而能確保被告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本件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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