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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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蕭智杰
相 對 人  王裕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房屋,因相對人積欠租
金,聲請人欲對其為催繳租金之意思表示,惟依相對人之戶
籍住址、租屋地址、公司地址等處寄發存證信函,分別以招
領逾期、遷移不明及查無此人等理由遭退回,且無法知悉相
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
108年9月20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083033591號函所載,該
址目前無人居住,足見相對人現未居住該處,聲請人確非因
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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