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林晋校
被 告 陳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玉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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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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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70元│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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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49元│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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