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77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288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