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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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雪琳 間110年度簡字第1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4,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