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2號原告 胡雪琳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複代理人 沈煒傑 律師被告黃水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訴代應就民國109年9月10日民事準備狀二、(二)第6項請求之全聯福利中心12,700元部分,列表列項統計區分說明其中之:①「成人尿布、護墊」部分為多少金額(附表各項細項之金額,備註發票所在之頁數或證據為何)?②除「成人尿布、護墊」以外之其他金額,係支出購買何種物品及其金額(並備註發票所在之頁數或證據為何)?(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接獲第二項原告書狀後,應於5日內具狀就原告之此部分金額得否請求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