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黃水坔 被上訴人 胡雪琳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110年度簡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固提起上訴,然對上開判決未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是以,上訴人之上訴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均屬不明,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加以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楊捷羽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秀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