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515號
原   告  黃健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被   告  王昭怡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玲
參 加 人  陳佳勇
       陳濬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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