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北簡字第515號
原 告 黃健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被 告 王昭怡
法定代理人 王振安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玲
參 加 人 陳佳勇
陳濬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