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福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倉立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2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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