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722號
上 訴 人  楊彩雰
被上訴 人  陳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
3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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