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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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被告丁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5,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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