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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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51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鎧丞 (即 余新村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盈佩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109年度重訴字第9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余新村之全體繼承人,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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