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249號聲請人 潘彥銘
潘彥翔 潘柔蓁 潘俊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文靜
潘彥翔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