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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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9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6日所為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4年1月2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見原法院卷所附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則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依首揭說明,並無不合。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