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黃聰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已據提出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1紙可查。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僅有66,507元,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1紙附卷可查,足見,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核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民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