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黃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焌維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869元〔計算式:(17,700×73.97)+149,600=1,458,8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