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 黃林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仲義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王仲義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