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7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0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之意旨,應以提起抗告論,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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