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1至1515號聲請人 魏高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495之1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附表「聲請迴避事件」欄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經上開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聲明不服,雖具狀表示異議,惟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認係對本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提出證據予以釋明,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無庸停止訴訟程序,附此敘明。綜上,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提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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