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賴○○被告 朱昱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02號提起公訴,然觀諸該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原告主張被告侵害財物事實,並非起訴範圍,被告就原告被害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蘇珈漪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