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50號原告 張炳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式俶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闕東河 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死亡,原告應需提出闕東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如無其他繼承人或均拋棄繼承,則應補正其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因本件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
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為分割共有物,則就被告闕東河部分,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又查被告 蔡仁傑 部分已成年,對造當事人欄部分請依法變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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