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976號聲請人 翁林月 兼送達代收人翁省立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翁林月未於聲請狀蓋印鑑章,應於聲請狀末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提出聲請人翁林月之最新印鑑證明。
二、陳報被繼承人 翁省本 是否生育子女,如有則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已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無則應具狀予以表明,並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翁省本之父 翁宏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翁省本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翁省本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