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宏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宏軒於民國101年7月21日15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3段西向東行駛,行經信義路3段與同路段152巷口時,擬右轉該巷繼續行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袁煥淮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後,見被告魏宏軒突然右轉而煞車不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袁煥淮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閉鎖性脫臼、左肱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左頸及肩挫傷、背部、左髖關節肢多處挫傷、頭部外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魏宏軒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魏宏軒所涉過失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 袁煥准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101年度審交易第936號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