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 陳蜜渝 相對人 蔡明效 相對人 蔡明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為雲林縣,並非在本院轄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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