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嘉麒 相對人 羅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秀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第三人晶采堂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14日,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晶采堂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吳宏逸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5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5年2月2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第三人等自民國100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957,4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本票、連帶保證書、授權書、授信定約書及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湖內││681│建│183.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