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林志聰 相對人仲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仲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王榮興 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長 林順吉 前已死亡,其董事 柯文財陳正吉 亦已解任,聲請人前曾為此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5日以98年度審聲字第146號裁定選任林孟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惟相對人已於100年7月29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然迄今相對人未辦理清算申報,致其無代表人。聲請人為稅捐主管機關,係利害關係人,為保全稅捐徵收及業務需要,實有依法選派清算人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累計積欠稅款新台幣(下同)11,723,146元,有卷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於100年7月29日以高市府四維經商
公字第00000000000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高雄市政府10
4年3月2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則依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規定,相對人即應行清算。又相對人遭廢止登記前,其董事長 林順吉前 已死亡,董事柯文財、陳正吉亦已解任,而無董事可行使職權,本院並以98年度審聲字第146號裁定選任林孟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該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佐。又觀諸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內容,未就清算人之決定另為規範,亦查無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情事。準此,相對人確已無董事可資擔任清算人,是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㈢本院前依上開民事裁定所載居所發函詢問相對人之臨時管理
人林孟甫有無擔任清算人意願,該函文寄存送達於管區派出所後,迄今未有回應,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林孟甫之現住所,乃查悉林孟甫業已遷籍至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是其客觀上顯難已聯繫,自難期待其有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之意願,為免延滯清算程序,並慮及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王榮興律師曾任國稅局稅務員,且有律師專業執照,具有稅務及法律之專長,其亦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有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清算人名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堪認有擔任清算人之專業智識。又王榮興律師之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應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據此,爰選派王榮興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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