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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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亞帆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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