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1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110號

原告 謝宛倫

被告 陳庠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第132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93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