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810號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垦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賓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陳文賓已於民國93年1月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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