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明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第三審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裁定聲請再審,既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又具「刑事再審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林恆吉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