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9號聲請人 林順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 石美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
7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