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10號
第439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永杰 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本無運輸毒品之意,實因迫於情勢,始為 陳忠緯葉冠榮 、「 美金 」等人運送毒品,被告對於所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供出毒品來源及共犯,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自幼父母離異,被告及其妹均係由祖父、祖母撫養長大,而被告祖父前因手術摘除腎臟,須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被告祖母患有脊椎結核性膿瘍,甫經腰椎手術,須長期復健治療,被告之母有輕度肢障、爆肝、膽結石摘除膽、糖尿病等疾病問題,亦須長期治療及追蹤觀察,被告之妹則有心臟病、糖尿病、痛風等疾患,均賴被告1人扛起家計,茲因被告入監後,全家除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外,已無主要收入來源,家境貧困,亟待被告幫忙照顧;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案情已臻明瞭,無再繼續羈押之必要,宜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取代羈押之執行,並全被告出監安置祖父母後再安心入監服刑之願,爰依法聲請停止被告之羈押等情。
二、經查,被告黃永杰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查獲之毒品數量甚鉅,被告於涉犯重罪、犯罪情節亦屬重大之情形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3號審理後,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被告之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衡諸被告既受重刑之宣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復參以被告本件係以入出國境之方式運輸毒品,自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為其有逃亡之虞,為順利完成審判及保全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繼續存在,而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尚不足以確保被告必到庭接受後續之審判及執行,非屬適當之羈押替代手段,且聲請意旨所執之事由,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規定,故本件聲請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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