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健偉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