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姚佳硯 被告 郭明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原審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證據:請參酌刑事案卷資料,其餘待民事庭審理另行提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明嘉被訴違反加重詐欺等案件,其中就原告即刑事被害人姚佳硯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8、198號判決仍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