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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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寶庫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錫 原告陸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被告 林順福 訴訟代理人 凃裕斗 律師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琬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