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8月12日起至124年8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丁○○於94年8月17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3,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丁○○自96年8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144,1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丁○○已於95年8月17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擔保放款合約1件、交通銀行函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2件、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2件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5年8月21日合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424-37│建│127.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縣七股鄉│臺南縣七│3層樓房│75│77│74│22│平│鋼筋│8.│平│全部│││1│大埕村大埕28│股鄉大文│鋼筋混凝│.2│.7│.0│7.│方│混凝│12│方│││││之17號│段424-37│土造│1│4│9│04│公│土造││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