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賴朝曦
賴寶梅 賴寶亮 原告兼以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賴佑昌 )被告 周宏傑 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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