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洪錦漳 相對人 黃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金珍與第三人 黃榮南 共同向聲請人陸續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於民國93年1月29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5,000,000元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94年1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與第三人黃榮南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2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96-1771.00全部002臺南市七股區大文段87433.00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