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蒲素芳 被告 李芊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