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2萬5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7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6萬858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