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18號抗告人(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對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96年度破字第118號裁定宣告債務人甲○○破產事件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係債務人甲○○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宣告破產(96年度破字第118號),抗告人為破產人甲○○之債權人,其對於上開宣告破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制度之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數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設之宗旨,對於各債權人並無不利情形,倘由債務人聲請而宣告破產,為免破產程序因債權人之抗告而拖延,應認債權人不得提起抗告(司法院院字第九五八號解釋意旨參見;本件既由債務人甲○○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宣告破產,依前開說明,居於債權人地位之抗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裁定意旨闡釋甚明。乃抗告人不察而提起本件抗告,其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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