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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