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育玲 原告:陳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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