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乙○○
            5樓
被   告 高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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