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六年
二月八日南縣歸警刑社字第○九六○○○二五四三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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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時間:民國96年1月17日凌晨0時5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鄉○○街○○○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
K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 洪永真 之證述。
 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臨檢紀錄表
及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各一紙在卷可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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