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71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呂耀能 債務人 鍾正彥 債務人 鍾秉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5年度促字第17184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11,516元│93年7月1日│7.7│94年4月1日│├──┼───────┼─────────┼─────────┼────────────┤│002│23,300元│93年7月1日│7.7│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