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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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原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所涉及之訴訟標的不動產內容與本件兩造婚後財產內容相關,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夫妻剩餘財產範圍之認定,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在該等訴訟終結未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邱淑秋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8 號裁定(109.01.09)[撤回]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8 號裁定(110.04.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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