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 李秋霞
林 李秋桂 相對人 何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相對人林李秋桂」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李秋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前揭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柯凱騰